熱新聞 2025-11-02

防堵雙重身份:大陸人士定居台灣須放棄中國護照

為強化國家安全,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中國威脅因應策略,內政部昨(1)日發布命令,正式修正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》部分條文,並將自明(3)日起生效。修法重點在於嚴格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,必須同時證明已喪失大陸地區戶籍,並放棄(或未申領持用)中國護照,以徹底防堵雙重身份情事。

 

落實賴總統國安策略 杜絕身份混亂

內政部表示,此次修法是為了落實賴總統今年三月宣示的「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十七項因應策略」中的一環,核心目標是要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時,必須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,不能兼具雙重身份。

 

根據修正後的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,原本僅需提交「喪失原籍證明」,現已明確修正為應提出「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(註銷)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」。

 

修法釐清「喪失原籍」定義 統一身份認定

內政部指出,實務上曾發生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或註銷戶籍後,仍申領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的情況,造成兩岸身份認定上的混亂。此次修法便是配合大陸委員會的函釋,將《兩岸關係條例》中第17條第5項第3款的「提出喪失『原籍』證明」,具體界定為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份,亦即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大陸地區人民身份的證明。

 

內政部強調,這項修正旨在從法律和文件上更精確地界定身份轉換,避免任何實務上的灰色地帶。通過要求申請者提交經公證的「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(註銷)大陸地區護照證明」,將可有效解決此類身份認定爭議。